
古代社会中,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,女性的地位通常远低于男性,中国尤为典型,但古埃及却是一大例外。在古埃及,新王国时期的女性已经成为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群体,她们活跃在各个领域,尤其在经济与法治方面展现出卓越的贡献与影响力。
古埃及经济文献中,女市民频频出现。《维尔伯纸草》尤为典型,记载她们为土地持有者,学者多译为夫人。统计显示,女市民占全部土地持有者的10.8%,数量可观。持有土地的女市民身份不一:有人租种他人土地,也有人耕种自有土地,部分富裕女市民将余地租予他人:耕种者帕卡蒙……泰赫茹如的土地交由他耕种。可见贫富差异存在,但少数富裕女市民掌握大量土地。 除了《维尔伯纸草》,女市民也频繁出现在麦地那工匠村经济文献中,记录过一位女市民购买椅子的事件,显示她们在市场活动中活跃。她们亦可售卖商品,从事商业活动,说明在新王国经济中,女市民的活跃程度不亚于男性,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。 女市民能够自由从事商业,说明她们的经济地位受法律保障。古埃及法律明确保护女市民人身权,强奸女市民要重罚,《邵尔特纸草》中帕耐博两次强奸女市民胡奈如即被指控。导致女市民流产亦属犯罪,《都灵1887号纸草》中沐浴祭司帕奈努凯特因此受审。 女市民财产权同样受法律保护。《柏林3047号纸草》裁定将摩西掌管的56号斯塔特68肘尺土地划拨给女市民弥乌特般瑞管理。宗教上也有对她们财产权的保护记录。继承权亦受保障,女市民可继承父亲、丈夫或他人财产,《麦地那235号陶石片》记载女市民伊西斯为夺回丈夫土地起诉工匠。 享受权利的同时,女市民亦需承担义务,触法将受刑罚。常见罪行如通奸,《都灵1887号纸草》控诉沐浴祭司与女市民慕特奈麦荷发生性关系,她因已婚身份被指通奸。经济纠纷中,她们也会因非法占有土地而受罚。 女市民在法律上享有人身权、财产权、继承权与丧葬权,审判时与他人同等对待,无明显优待或歧视。尽管缺乏政治领域建树的文献,她们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地位与男性相当,尤其在商业与法制方面不可或缺。 女市民在经济文献和法律中频繁出现,显示其地位在新王国时期显著提升。大多数女市民已婚,是某男性的妻子,这些男性职业各异,包括沐浴祭司、书吏、洗衣工、渔夫等。少部分未婚女性亦称女市民,如《第17年都灵大墓地日志》记载的白克苏特赫、塞赫、哈皮欧的哈瑞尔、哈欧等人按天配资交易,以及一位奴隶的女儿。 因此,女市民称谓不应局限于加德纳所谓自由女性的范畴,显然也包括奴隶,且并非所有女性。对女市民的研究仍需更多史料佐证,目前观点尚不全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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